环仲资讯|简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第七版新增修订(上)

发布于 2025-07-2923 已阅读


引言

2025年1月1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仲规则》)第7版以及修订后的SIAC费用表正式生效。此次修订广泛征求了SIAC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反映了SIAC在根据第6版仲裁规则管理的超过3000个国际案件中的管理经验,有效地对旧规则和实践存在的问题作出了革新式的调整。

2025年7月7日,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 SIAC,以下简称新仲)新任主簿Vivekananda Neelakantan(简称Vivek/维韦克,音译)接受律商联讯(LexisNexis)英国仲裁团队Gustavo Moser博士(莫石,音译)专访,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第七版仲裁规则(2025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现将介绍第七版《新仲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供各位参考。

1

起草背景

在采访中,维韦克主簿提到,第七版《新仲规则》是自2016年起实施的第六版新仲规则运行至今的首次全面修订。在过去的八年中,新仲的案件数量稳步增长,来自不同行业和司法管辖区的用户在不断增加。在2024年,新仲收到了来自72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用户提出的625个新案件。自2016年以来,新仲累计处理了3,500多起仲裁案件。仲裁规则的修订反映了新仲在处理这些案件中获得的丰富经验,并且经过与用户、从业者、仲裁员、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广泛磋商,修改后的新仲规则可以与不断变化的业务需求和国际最佳实践保持一致。

新仲团队花了大量时间与国际仲裁的用户和专家进行全面磋商,尽可能地完善第七版新仲规则。新仲的目标很明确:制定一套能够维护和完善仲裁基本原则的仲裁规则,即:仲裁程序的效率性、灵活性、成本效益和保密性。

2

新增简易程序

第七版新仲规则第13条和附表2引入了简易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简易程序,本质上而言是通常仅通过提交文件进行审理、设有仲裁庭和机构费用上限、仲裁庭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的仲裁程序,此程序适用于两种情形:(1)双方在仲裁庭组庭前一致同意选择适用该程序;(2)争议金额为不超过100万新元等值金额的案件。新增简易程序后,小额索赔适用国际仲裁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将进一步大幅降低,仲裁程序效率或将极大提高。当然,规则也保留了公平的保障机制,若当事人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或经当事人申请且经院长批准,仍可排除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七版新仲规则引入的简易程序旨在适用于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合同,且针对这些行业内金额较低、不太复杂的案件。该程序适用于标的额在 100 万新币或以下的索赔案件,仲裁庭需在成立后三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精简程序的,仲裁员报酬与新仲的机构管理费用二者相加后,最高不超过收费表所列标准的 50%。

尽管精简程序刚刚推出,但已在用户中得到广泛接受。该程序经过精心设计,旨在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信心和程序支持,免除了文件开示程序、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甚至开庭审理程序等阶段和步骤,因为这些程序阶段和步骤与适用精简程序的争议标的额及复杂程度不匹配。其目的是为使用国际仲裁处理标的额较低、不太复杂的争议的用户提供与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相称的程序,否则这些案件可能不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

优化快速程序

在采访中,维韦克主簿提到,自 2010 年引入快速程序以来,新仲已收到 1000 多份适用该程序的申请,且在 600 多件案件中实际运用了快速程序,由此积累了在紧迫时间内高效运转该程序的丰富经验。

在修订规则时,新仲对原有快速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进行了扩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将一般适用的争议金额上限从 600 万新元等值金额大幅提高至 1000 万新元等值金额;其二,将兜底规定中 “特别紧急情况” 的描述修改为 “案件的情况应适用快速程序”。原规定中的 “特别紧急的情况” 容易导致快速程序与紧急仲裁员制度的适用界限模糊,且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当事人往往更倾向于考虑紧急仲裁员制度而非快速程序制度;修改后的表述更贴合司法实践中快速程序适用的一般情况 —— 即案件相关争议的复杂程度、案件性质,而非仅仅是紧急程度,决定了给予仲裁庭 6 个月时限来完成案件是相对合理的。

新仲充分认识到,需要在程序效率和程序公平之间寻找平衡。对于当事人来说,适用精简程序或快速程序可能存在一定风险,这种风险在仅通过书面文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中更为明显。因此,针对适用快速和精简程序的案件,新加坡仲裁中心在任命仲裁员时会极为谨慎,同时会主动关注这些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提醒仲裁庭留意程序进度、时间安排以及当事人是否就程序安排的细节达成协议等具体问题。

4

引入先期决定

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管理与推进方面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因此,在实践中,即便仲裁规则未作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也会凭借其管理和推进仲裁程序的权力,对当事人提出的就部分争议事项(如管辖权、适用法、合同有效性等先决问题)先行作出决定的申请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新仲规则第 46 条专门引入先期决定制度,从仲裁规则层面明确允许一方在特定情形下,向仲裁庭申请就仲裁中的任何问题作出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的先期决定。这些情形包括:一是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就该问题进行先期审理;二是申请人能够证明先期审理该问题有助于节省仲裁时间和成本,且能更高效地解决争议;三是存在其他需要对该问题进行先期审理的情况。若仲裁庭决定准许该申请,除非主簿允许延长时限,否则应在申请提交之日起 90 日内,就该问题作出决定、裁定、命令或裁决。

新仲规则引入的这一先期决定制度,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早期阶段,向仲裁庭申请对任何问题作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定,前提是此举可节省时间和成本,或能加快争议解决。若仲裁庭接受申请,就必须在 90 日内作出裁定。该制度回应了仲裁庭和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 当仲裁案件中某个独立且关键的问题需要仲裁庭尽早作出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决定,且该决定能扫清处理其他争议时的障碍,它便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了迫切需要的规则依据。同时,这一制度也为当事人更快解决先决争议事项提供了清晰、确定的规则依据,更有利于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中的先决问题,从而快速推进程序、节约仲裁成本。



环仲仲裁业务团队


袁杜娟

环仲高级合伙人

商舒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陈珏

环仲高级合伙人

汪峻岭

环仲高级合伙人

涉商事纠纷相关业务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直达环仲官网,或电话咨询:18616775507,邮箱咨询:judy.yuan@linkarb.com.cn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


搜索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