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资讯|国际法院发布关于“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所承担义务”的咨询意见
引言
国际法院院长岩泽雄司周三宣读了该法院关于各国在气候变化方面所承担义务的咨询意见(以下简称《咨询意见》)。这一位于荷兰海牙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裁定,各国有义务保护环境免受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并应以应有的勤勉和合作态度履行这一义务。这包括根据《巴黎协定》将全球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1.5°C以内的义务。
国际法院进一步裁定,如果国家违反这些义务,将承担法律责任,并可能被要求停止不当行为、保证不再重犯,以及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全面赔偿。现将介绍国际法院发布《咨询意见》的前因后果,及其主要内容,供各位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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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9月,瓦努阿图宣布有意请求国际法院就气候变化问题发布咨询意见。该倡议得到了太平洋岛屿学生气候变化组织的推动,旨在应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的脆弱性以及全球气候危机。
2023年3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历史性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法律义务以及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提供咨询意见。
该决议得到了大约130个国家的共同支持。这一请求的目的是澄清国际法中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责任,帮助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同时为国家、企业和其他行为体提供法律指导。
国际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至13日举行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听证会,讨论各国根据国际法应对气候变化的义务。听证会围绕以下两个问题进行听证:
一方面,根据国际法,各国有义务采取哪些行动来保护气候系统和环境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如果政府的行为或不作为对气候系统及其他环境部分造成重大损害,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听证会涉及可能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和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当代和后代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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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反应
秘书长古特雷斯:这是气候正义的胜利
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当天发表视频致辞,欢迎国际法院发表这一历史性咨询意见。他表示,该意见明确指出,根据国际法,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保护全球气候系统。古特雷斯说:“这是地球的胜利,是气候正义的胜利,更是青年力量改变世界的胜利。太平洋岛国的青年们率先向全人类发出这一呼吁,而世界必须作出回应。他指出,正如国际法院所阐明,在现行气候变化条约体系下,《巴黎协定》设定的1.5摄氏度温控目标必须成为所有气候政策的基石。
中国: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
在7月24日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指出:中方注意到,国际法院咨询意见指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是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主要法律文件,确认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公平原则等是解释和适用相关国际法的指导原则,强调发达国家需带头应对气候变化,强调各国有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咨询意见反映了包括中方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的立场和主张,对维护和推进国际气候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中方积极参与本次咨询意见案。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是世界绿色发展的坚定行动派和重要贡献者。中方正在积极稳妥落实“双碳”目标,将完成全球最高碳排放强度降幅,用全球历史上最短的时间实现碳达峰到碳中和。与此同时,中国提供的高质量、低成本的清洁能源技术和产品显著降低了全球绿色低碳转型成本,并通过南南合作渠道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会减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不会停歇。中方愿同各方一道,全面落实《框架公约》,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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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意见的主要内容
2023年3月29日,联大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第77/276号协议,提请国际法院就以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a) 根据国际法,各国有哪些义务来确保为各国和子孙后代保护气候系统和环境的其他部分,使其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b) 对于因其行为和不作为而对气候系统和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的国家,根据这些义务,在下列方面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i) 因地理状况和发展水平而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害或特殊影响的国家或者特别易受这些影响之害的国家,特别包括小岛屿发展中国家?
(ii) 今世后代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人民和个人?
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回答了上述问题,现将简述有关内容。
国际法院对问题(a)的回应
法院在咨询意见中对大会提出的问题(a)作出如下回应:
气候变化条约为缔约国规定了具有约束力的义务,以确保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这些义务包括:
(a)《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负有义务采取措施,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作出贡献;
(b)《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缔约国有额外义务,通过限制其温室气体排放并增强其温室气体汇和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发挥领导作用;
(c)《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负有相互合作以实现公约根本目标的义务;
(d)《京都议定书》缔约国必须遵守该议定书的适用条款;
(e)《巴黎协定》缔约国负有义务,本着应有注意,根据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采取措施,为实现协定所载的温控目标作出充分贡献;
(f)《巴黎协定》缔约国负有义务,编制、通报并维持连续且递进的国家自主贡献,除其他外,这些贡献共同起来应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水平以上 1.5°C 的目标;
(g)《巴黎协定》缔约国负有义务,采取能够实现其连续的国家自主贡献中所列目标的措施;
(h)《巴黎协定》缔约国负有适应和合作义务,包括通过技术和资金转让开展合作,且必须本着善意履行这些义务。
习惯国际法为各国规定了义务,以确保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这些义务包括:
(a)各国负有义务,本着应有注意,防止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并尽其所能防止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对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同时遵循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
(b)各国负有义务,本着善意相互合作,防止对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造成重大损害,这要求各国在采取防止此类损害的措施时进行持续不断的合作。
《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基加利修正案》、《生物多样性公约》以及《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针对遭受严重干旱和 / 或荒漠化的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缔约国,根据这些条约负有义务,确保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免受人为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负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包括免受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并本着善意开展合作。
根据国际人权法,各国负有义务,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气候系统及环境的其他部分,尊重并确保人权的有效享有。
法院对大会提出的问题(b)的回应
一国违反针对问题(a)所认定的任何义务,即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应承担国家责任。责任国负有持续履行所违反义务的责任。实施国际不法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义务:
(a)如不法作为或不作为仍在持续,则停止该行为;
(b)如情况需要,对不法作为或不作为提供不重复的保证和承诺;
(c)以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形式向受害国提供充分赔偿,但需符合国家责任法的一般条件,包括能够证明不法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足够直接和确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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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次《咨询意见》在很多方面上都具有重大历史意义。例如,就咨询请求通过的联大 77/276 号文件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达成,而非通过多数投票决定;参与咨询流程的国家数量刷新历史纪录,有逾 100 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参与庭审环节,且多个国家系首次参与国际法院的咨询流程,像巴巴多斯、尼泊尔、塞拉利昂等都在此列。更为关键的是,该咨询意见的所有执行条款均获全票支持,这是 1990 年以来唯一出现此类情形的咨询意见。
在长达140页的《咨询意见》的末尾,国际法院回顾道,有观点认为本次咨询程序不同于法院以往处理过的任何案件。与此同时,正如法院此前所认定的,联合国大会提交的问题属于法律问题(见第40段),而法院作为一个法律机构,只能在其司法职能范围内,对提交给它的问题进行解答;这正是法院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所承担的职责。然而,大会所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它们涉及的是一个关乎整个星球存续的生存性问题,威胁着所有生命形式以及我们地球的健康。联合国大会所援引的国际法,在解决这一问题中固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其作用终究是有限的。
“要彻底化解这一令人畏惧、且由人类自身造成的危机,唯有汇聚人类知识的全部疆域——无论是法学、科学、经济,抑或其他领域——方有可能接近解决之道。然而,真正持久且圆满的解答,终归要诉诸人类自身的意志与智慧。从个人、社会到政治层面,我们必须勇于质疑既有的习惯、割舍安逸的生活,重塑我们赖以为生的方式。唯有如此,我们方能为自己,也为尚未诞生的后代,争取未来。”
环仲国际业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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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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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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