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境外遗嘱在境内的效力问题(中)
引言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当下,人员跨国流动愈发频繁,跨境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随之增多。当被继承人在境外订立遗嘱,如何确保该遗嘱在境内有效,以及如何顺利实现境内财产的继承,成为了众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难题。本文将通过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等继承纠纷案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等与关某遗赠纠纷等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全面厘清境外遗嘱在境内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2 吴某等继承纠纷案案件分析 吴某等继承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争议问题的识别、外国法的查明、准据法的适用及遗嘱效力的认定等。分析这一案例的相关内容,有助于保障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延续。 基本案情 吴父与赵母结为夫妻后育有三子一女,分别是吴乙、吴戊、吴甲、赵甲,其中吴父、赵母、吴乙、吴甲、赵甲均为澳大利亚国籍。吴戊与高甲婚后育有子女吴丙、吴丁,赵母于 2010 年 5 月 31 日在澳大利亚去世,吴父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离世,吴戊则在 2018 年 8 月 27 日死亡。 吴父从北京某大学分得涉案房屋并购买,2009 年取得房产证登记在其名下。2005 年 5 月 25 日,吴父、赵母授权吴甲处理二人在北京某大学的事宜,2007 年 3 月 22 日就该委托重新制作委托书并经所在国公证认证。吴乙提交的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遗嘱显示,立遗嘱人居住于新南威尔士州某地址,声明撤销此前所有遗嘱,指定儿子吴乙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若吴乙先亡则由儿媳 Svetlana Wu 接任,遗产涵盖所有动产不动产,无论性质及所在地,受托人需先偿还债务、税费等,剩余遗产由儿子继承,儿子先亡则由儿媳、孙子 Andrew Nazarov Wu 依次继承,遗嘱落款于 1995 年 9 月 7 日并由吴父及见证人签名。 吴乙主张依法继承涉案房屋,吴丙、吴丁表示同意,而吴甲、赵甲认为被继承人具澳大利亚国籍且死亡时经常居住地为新南威尔士州,根据当地法律,该州居民所立遗嘱仅对本州境内财产有效,故遗嘱对中国遗产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国籍、遗嘱订立地与中国境内不动产所在地分属不同法域,争议核心在于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是否限制境外财产处分及中国涉外继承法律的适用规则,涉案房屋的继承方式需以遗嘱效力认定为前提。 裁判结果 吴甲、赵甲主张根据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规定,澳洲新南威尔士州居民订立的遗嘱只对本州境内的财产有效,因此本案遗嘱对中国的遗产无效。针对该等主张,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吴某、赵某系澳大利亚公民,在澳大利亚订立遗嘱,亦在该国境内去世,故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澳大利亚各州有不同的法律体系,因吴父、赵母居住地、死亡地均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故确定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为新南威尔士州继承法律规范。经询问,双方当事人对上述法律规范的适用无异议。诉讼中吴乙向法院提供了经公证认证的新南威尔士州《继承法》,吴甲、赵甲对该法案的真实有效性不持异议,故本案的具体准据法应确定为该法案。一审法院对外国法的查明准确,本院予以确认。 2、依据法院对本案争议问题的识别,应根据新南威尔士州《2006 年继承法》确定该遗嘱的效力。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反复询问上诉人吴甲、赵甲该法案或其他法案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即当新南威尔士州的遗嘱涉及境外财产时,该遗嘱或该部分财产处理无效。二人未能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经审查,该法案中对本案争议问题确无明确的规定。依据该法案第4条对遗嘱可处分的财产的规定,第5条立遗嘱的年龄规定以及第6条其他形式要件的规定等,本案所涉遗嘱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应属合法有效。 3、虽然遗嘱订立时间在1995年9月7日,而涉案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在2009年12月4日,但不能因处分时该房屋尚未取得,就认定遗嘱处分的内容不包括涉案房屋。依据新南威尔士州《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处分其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无论签署遗嘱时,个人是否享有财产权利。因此,本案遗嘱处分其未来的可得财产合法有效。当然,亦不能以此认为遗嘱没有处理本案的涉案房屋。吴乙虽然在提供的财产清单上未列明中国境内的房产,但诉讼中吴乙对此已经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认为财产清单范围和实际财产范围并不需要一致。吴甲、赵甲亦未提供相应的法律规范指明该情形产生的法律后果,故而,仅仅以财产清单与实际财产范围不符便认为遗嘱未处分涉案房屋的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判决涉案房屋由吴乙继承。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涉外遗嘱继承纠纷案,从中可以归纳出大致的审判思路处理。首先需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在涉外遗嘱继承所涉的人身、财产等复杂法律关系中,提炼出核心问题,为确定冲突规范奠定基础。其次要确定准据法,依据识别出的争议问题,判断应适用我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由于遗嘱能力、形式、内容、效力等问题对应的准据法存在差异,需针对具体问题精准选择法律适用。第三步是法律查明,若准据法为我国法律,相关操作相对简便;若适用外国法,则需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0 条及《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 17 条等规定,完成外国法的查明工作。第四步为法律适用,若适用我国法律可直接援引相关规定;在适用外国法时,需注意我国不承认 “转致” 或 “反致”,仅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其冲突规范。最后是解决案件争议问题,在确定准据法并完成法律查明后,法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对全案作出综合性认定。 环仲国际家事业务团队 袁杜娟 环仲高级合伙人 商舒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陈珏 环仲高级合伙人 汪峻岭 环仲高级合伙人 涉商事纠纷相关业务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直达环仲官网,或电话咨询:13127864609,邮箱咨询:link-king@linkarb.com.cn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