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视角|境外遗嘱在境内的效力问题(上)

发布于 2025-06-1613 已阅读



引言

在全球化进程加速的当下,人员跨国流动愈发频繁,跨境财产的继承问题也随之增多。当被继承人在境外订立遗嘱,如何确保该遗嘱在境内有效,以及如何顺利实现境内财产的继承,成为了众多家庭面临的现实难题。本文将通过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吴某等继承纠纷案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等与关某遗赠纠纷等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全面厘清境外遗嘱在境内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

1

境外遗嘱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国涉外遗嘱继承产生法生在以下两种背景下:一是我国与外国国家之间,基于跨国婚姻、跨国收养或移民移居等原因而产生的跨国继承法律冲突;二是我国与中国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台湾地区等两岸三地之间,基于“一国两制”制度背景而引发的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涉外遗嘱继承通常涉及国内外多个继承人的利益,关涉多个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性。

境外遗嘱方式的相关法律


无论是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购买的财产,还是中国公民长期居留在境外后,其在境内的财产,一旦被继承人死亡后,就会涉及其继承人对境内财产继承的相关问题。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境外遗嘱为当事人在境外订立的遗嘱,其成立、效力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这意味着在判定遗嘱方式是否有效时,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法律依据,包括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这考虑到各国之间存在不同的遗嘱作出方式,从最大化促进遗嘱成立的角度出发设立的。


境外遗嘱效力的相关法律


在遗嘱成立后,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与此同时,关于境外遗嘱继承的管辖法院确定问题,因中国为被继承人境内遗产的所在地同时部分继承人也可能现居境内,因此,如果部分继承人因境外所订立遗嘱的效力等问题而诉至境内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享有管辖权。


遗嘱所涉财产的适用法问题


遗嘱中涉及的遗产界定,本质上属于遗嘱效力认定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判定遗嘱效力可适用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亦或国籍国法。


在现代社会财产形态多元化的背景下,遗产的外延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实物资产与金融资产,虚拟货币、冷冻胚胎等新型财产权益也逐渐进入遗产认定范畴。而这些特殊标的能否作为遗产继承,与各国实体法规定紧密相连,需依据遗嘱效力准据法加以判定。由于遗嘱效力判定存在多重法律适用选择,当事人对经常居所地或国籍国的选择,会切实影响遗产范围界定。


具体到以我国法律为准据法时,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基于此,只要是遗嘱人死亡时名下的合法财产,无论其表现形式是传统实物、新型数字资产,还是跨境投资权益,只要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即便该遗嘱是在境外订立,只要具备合法有效的构成要件,均可通过遗嘱进行分配处置,充分体现遗嘱自由与法定限制的平衡原则。


环仲国际家事业务团队


袁杜娟

环仲高级合伙人

商舒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陈珏

环仲高级合伙人

汪峻岭

环仲高级合伙人

涉商事纠纷相关业务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直达环仲官网,或电话咨询:13127864609,邮箱咨询:link-king@linkarb.com.cn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


搜索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