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始终是影响裁判结果的重要环节。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或法院依冲突规范确定应适用域外法时,相关法律能否被准确查明,直接关系到权利义务的认定及裁判的可预期性。
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化,涉外商事纠纷数量持续增加,域外法查明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传统主要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查明模式,已难以完全回应实践需求,法院在查明路径、制度工具和裁判说理方面均面临新的挑战。
《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2015—2021)》系统总结了上海法院在涉外商事纠纷中域外法查明领域的实践经验与制度探索,较为全面地呈现了相关机制的运行情况。本系列推送即以该白皮书为基础,通过分专题方式梳理域外法查明的制度结构与实践路径,并结合必要的延伸分析,对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作出整体性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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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查明的方式与途径
域外法查明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上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方式多样,采用当事人提供+法院依职权查明+专业机构、专家辅助查明的多维方式,鼓励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整合、统筹共建的统一域外法查明平台以及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查明制度。积极拓展查明途径,实践中既有法官当庭利用互联网平台查询域外法的方式,也有当事人根据公开出版法律学术书籍及本国已生效裁判文书等合理途径提供域外法律的方式。
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Cova国际企业有限公司诉佳啤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管理委员会网站查得《2004年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法》及修订案英文版,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委托专家证人出庭发表的意见,共同查明了涉英属维尔京群岛相关法律,解决了该案法律适用争议。
查明域外法的分工
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或法院根据冲突法规范确定适用域外法的情况下,均涉及域外法查明工作。上海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域外法查明按途径可细分为当事人直接查明、当事人委托专家查明、法院委托专家查明和法官直接查明(见表1)。当事人协议选择域外法的情况下,查找义务主体以当事人为主,查找形式如提供法律来源网站或提供当地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法院依职权查明的情况下多数由法院委托外国法查明中心的法律查明专家进行查明,少数情况下由法官直接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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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仲点评:涉外商事纠纷域外法查明的特殊性
查明目标的交易导向性较高
涉外商事纠纷域外法查明的核心目标是服务跨境商事交易的有效性与安全性,这与涉外民事(如婚姻家庭、侵权)、涉外行政领域的域外法查明存在本质差异。民事领域的域外法查明多围绕人身权、亲权等基本民事权益的救济展开,查明范围集中于身份认定、损害赔偿标准等基础性规则;行政领域则聚焦于跨境行政监管的合法性边界,查明内容多为他国行政监管法规。而涉外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查明需精准匹配交易类型(如国际贸易、跨境投资、金融衍生品交易等),不仅要查明实体性交易规则,还需覆盖合同解释、违约责任、商事主体资格、跨境支付结算等兼具专业性与交易关联性的特殊规则。此外,商事交易的营利性特征使得查明需兼顾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与交易习惯的兼容性,例如对国际贸易术语、行业惯例的查明需求远高于民事、行政领域,而这些内容在其他领域的域外查明中往往不涉及或仅为次要内容。
查明结果的效力关联性较强
涉外商事纠纷域外法查明结果对裁判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及对后续交易的延续性影响,均远超涉外民事、行政领域。在涉外民事领域,即使域外法查明存在瑕疵,法院可通过适用法院地法或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快速作出裁判,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多局限于个案;涉外行政领域的域外法查明仅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辅助判断依据,核心仍以国内行政法为准,查明结果的影响力有限。而涉外商事纠纷中,域外法往往是合同准据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查明结果直接决定合同的效力、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划分以及交易的合法性,一旦查明出现偏差,可能导致裁判结果完全逆转,给当事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更关键的是,涉外商事裁判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查明结果不仅影响个案当事人,还会对同类跨境交易的交易结构设计、风险防控措施产生延续性影响。此外,商事领域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适用更为审慎,法院通常仅在域外法内容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时才予以排除,这使得查明结果被采纳的概率远高于民事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其对裁判和交易的影响力.
参考文献:上海涉外商事审判域外法查明白皮书
(2015-2021)
White Paper on Proof of Foreign Law in Foreign-related Commercial Trials in Shanghai
(201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