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仲案例|新西兰某酒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引言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仲裁司法审查职能,积极维护仲裁的“一裁终局”,促进“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建设。 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仲裁司法审查标准,有利于充分发挥仲裁制度职能作用和优势,推动仲裁与司法的有机衔接,共同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其中一件案例对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进行解释说明,下文将详细分析。 正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 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新西兰某酒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深某集团签署担保合同,为其在新西兰的子公司与新西兰某酒店之间的装修合同提供担保。发生纠纷后,新西兰某酒店依约向新西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深某集团承担担保责任。仲裁庭多次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深某集团送达相关仲裁文件,但深某集团未派员参加仲裁。仲裁庭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裁决深某集团向新西兰某酒店支付欠款本息及维权费用等。裁决生效后,新西兰某酒店向市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裁判结果 市中级法院认为,我国与新西兰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对于本案申请应当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进行审查。新西兰某酒店提交了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文件,包括仲裁裁决及双方之间仲裁协议经公证认证的副本,并提交了中文译本,对此予以确认。 首先,关于仲裁协议的问题。本案所涉仲裁条款约定于担保合同之中,合同落款处已由深某集团时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深某集团未举证证明该公章系伪造的,也未否认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及效力。故本案不存在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其次,关于适当通知的问题。本案裁决适用的程序法为英国《1996年仲裁法》,应根据该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深某集团在担保合同中留存的联系地址为其国内注册地址,注明联系的电子邮件地址也与其官网公布的联系方式一致。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已多次通过电子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深某集团上述约定地址送达仲裁文件,并不违反《1996年仲裁法》相关规定。且新西兰某酒店提交了相应EMS邮件底单、物流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进一步证明具体送达过程及深某集团员工签收情况,本案应认定深某集团在仲裁程序中已获得适当通知。故本案不存在公约第五条第一款(乙)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 再次,关于公共政策的问题。本案仲裁裁决事项系因履行装修工程合同及担保协议引起的纠纷,属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有权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承认和执行案涉仲裁裁决也不违反我国公共政策。故本案亦不存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之不予承认和执行情形。故裁定承认和执行新西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旨在促进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判断仲裁文件是否适当通知的依据,应是仲裁适用的程序法及仲裁规则。本案通过正确理解和适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相关规定依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体现了我国恪守国际条约义务的基本立场,践行了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理念,也展示了人民法院对国际仲裁的积极支持和依法监督,助力仲裁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市中级法院涉外商事庭 环仲仲裁业务团队 袁杜娟 环仲高级合伙人 商舒 环仲高级法律顾问 陈珏 环仲高级合伙人 汪峻岭 环仲高级合伙人 涉商事纠纷相关业务咨询请点击阅读原文,直达环仲官网,或电话咨询:18616775507,邮箱咨询:judy.yuan@linkarb.com.cn 本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资讯或文章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不代表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您需要相关法律意见或法律服务,欢迎与上海环仲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联系。 点击“阅读原文”可访问律所官网